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禁止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