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

禁止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