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分期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