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公安、旅游文化、财政、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