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过程中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