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诚信档案。对持卡人违反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