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