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