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第三十条已修改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