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履行爱护城市绿地植物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地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