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