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