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服务和保障,加大对渔船和渔业装备升级改造、水产育种、病害防治等的支持力度,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