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