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水产苗种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对苗种作必要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后仍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责令销毁;对拒不作技术处理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