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征收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