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八条有效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当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