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规划以及防御台风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养殖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发布灾害警报,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鼓励、引导渔业生产者参加养殖财产保险,建立安全自救等多种形式的互助保障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