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发区设立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投资开发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融资担保、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投贷保联动等方式,拓宽开发区企业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