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设备、材料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