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禁煤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