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