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浇水、施肥、修剪等抚育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林木出现生长不良、缺水干枯,甚至死亡的;

(二)林带内焚烧物品,致使林木被毁坏的;

(三)破坏林木管护设施的;

(四)年度管护抚育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五)挪用、挤占、截留林木管护资金的;

(六)其他损坏林木资源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