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