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一般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