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一般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