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应用问题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原解释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