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州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