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