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