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