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已废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