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了规范自治州的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