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地方性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的程序进行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