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第九条有效公民不得在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以各种方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