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