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选举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