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

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