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申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