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