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照征收、征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收、征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