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时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