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