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