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房屋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或者不将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