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拒不委托鉴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