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七条已修改房屋安全鉴定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且不得收取鉴定费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