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