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