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