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根据主席团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视察和其他活动;(四)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协助各选区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工作;(六)办理主席团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