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七条已废止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政党、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六至十五人,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任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